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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旅游行业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各旅游经营单位:

    近两年来,我局以市委、市政府发展旅游业的三个工作重点及提高星级旅游饭店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规范旅行社经营管理行为,提升导游队伍整体素质为目标,重点开展了规范旅游服务标准和服务程序、净化旅游市场、改善旅游环境建设、扩大对外宣传和旅游产业规模等工作。为充分发挥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品牌效应,顺利实施创建中国最佳旅游城市工作,我们紧紧围绕全市创建“诚信城市”建设工程和加强行风建设工作,全面推行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03)、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1999)、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检查标准(试行)、导游计分制管理和计算机IC卡管理以及绿色饭店评定标准和星级饭店访查规范等行业标准,进一步督导和规范旅游饭店业、旅行社业、旅游景区(点)和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服务与管理,认真组织和实施旅游业创建“诚信旅游行业”、“诚信旅游在陇原”活动以及以“抓行风、树形象、讲诚信、促发展”为主题的旅游行风建设活动,极大地提高了重质量、讲信誉的旅游企业和旅游产品市场声誉。为发扬成绩,总结经验,树立典型,激发和调动旅游企业及广大旅游从业人员敬业爱岗、无私奉献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为鼓励在接受旅游行业管理、提高旅游经营效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的旅游经营单位和旅游从业人员,市旅游局决定在全市旅游行业中开展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活动,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先进单位:星级饭店、国际(国内)旅行社、旅游汽车公司(车队)、旅游景区(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及旅游相关单位;

    先进个人:服务员、导游员(讲解员)、驾驶员及旅游工作者。

    二、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先进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旅游行业的法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信守合同约定,热情服务,礼貌待客,文明经营;积极推行旅游行业新法规规定、新标准及先进科学的经营管理办法;自觉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和检查;近两年,没有违规违纪行为,未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和卫生问题,无旅游投诉;纳入旅游行业管理满一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经营管理规范有序,旅游经济效益、规模连续增长,旅游企业整体形象良好的;

    2、在旅游市场治理、整顿、规范、发展中做出突出成绩的;

    3、积极开展“创建诚信旅游企业”活动以及以“抓行风、树形象、讲诚信、促发展”为主题的旅游行风建设活动,大力支持旅游部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

    4、旅行社参照旅行社年检、导游年审及日常检查情况进行评选;

    5、星级饭店和旅游A级景区(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评选,将依据近两年的年度星级复核及日常检查情况进行。

    (二)、先进个人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爱岗敬业、勇于探索、开拓创新、锐意进取,从事旅游接待服务工作两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为加强旅游企业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献计献策,有发明创造和开拓创新精神,为提高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做出优异成绩的;

    2、在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营造“三个环境”暨招商引资工作以及创建“诚信旅游行业”、“诚信旅游在陇原”活动以及以“抓行风、树形象、讲诚信、促发展”为主题的旅游行风建设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3、在旅游接待服务、开拓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管理、旅游质量监督、旅游后勤保障等工作岗位上有特殊贡献的,无任何投诉现象和违规行为;

    4、评选还将依据近两年各单位推荐参加全市性重大接待活动及参加服务员、导游服务技能大赛获得名次情况进行。

    三、评选办法:

    (一)、各参评单位要按照评选的基本条件,组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产生先进个人;同时各单位也可自荐或相互推荐先进单位;

    (二)、本次评选与年度星级饭店复核、旅行社年检、服务人员培训及导游年审挂钩,实行一票否决;

    (三)、各单位必须于200815日前将推荐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登记表及典型事迹材料报市旅游局行业管理科;

    (四)市旅游局根据各单位上报的情况,组织召开党委、行政会议,统一审查、确定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并在全市旅游工作总结会上进行表彰和奖励。

    四、名额分配:

    1、先进单位:星级饭店3个,旅行社3个,旅游汽车公司1个,旅游景区(点)和工(农)业旅游示范点1个,旅游相关单位3个;

    2、先进个人:服务员3名,导游员3名,驾驶员3名,旅游工作者3名。

 

    附:旅游行业先进单位推荐表、旅游行业先进个人登记表

 

 

                                                            嘉峪关市旅游局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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