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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旅游局受理投诉公开电话处理办法

一、 先问清投诉人姓名、性别、国籍,接团社名称、团号、活动日程、地陪、投诉人电话或住址。

二、 审查投诉:是否符合《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第九条和旅行社《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是否属本所管辖范围;是否超过九十天的投诉时效。

三、 符合规定则依法立案,不符合则于接到投诉后七日内发出《旅游投诉处理决定书》,告知投诉者受理与否理由。受理后,及时向被投诉者发出《投诉答辩通知书》,限期20日内作出书面或口头答复。

四、 被投诉者书面或口头答复后,应对投诉及答复进行复查、仔细核实案情,收集于案件有关的一切物证及书证,并在分清责任和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促成调解。调解成功者制作调解协议书予以结案。

五、  在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据《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告知投诉者和被投诉者的行政复议权利。

六、 向投诉者和被投诉者下发处理决定书,有罚款返还款和保证金理赔决定的,应同时向被投诉方发出《缴款通知书》,向局财务部门发出《拨款通知书》。

七、  所有案件记录材料归档。督促被投诉者执行处理决定,涉及赔偿的案件向投诉者返还有关款项。结案。

 旅游投诉:

     旅游咨询、投诉、应急受理电话:(0937-632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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